1、选用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规划用量,应依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规划浓度或惰化规划浓度经核算确认。
2、有爆破风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选用惰化规划浓度;无爆破风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选用灭火规划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规划浓度或惰化规划浓度,应按其间最大的灭火规划浓度或惰化规划浓度确认。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选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维护的防护区不该超越8个。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贮存量,应按贮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认。
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贮存量,应为防护区规划用量与贮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的贮存设备72小时内不能从头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贮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8、灭火系统的规划温度,应选用20°C。
9、同一集流管上的贮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规划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别离设置,系统发动设备有必要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规划浓度、同一喷放时刻进行规划。
11、管网上不该选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维护高度和维护半径,应契合下列规则:最大维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维护高度不该小于0.3m;喷头设备高度小于1.5m时,维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设备高度不小于1.5m时,维护半径不该大于7.5m。
13、喷头宜靠近防护区顶面设备,距顶面的最大间隔不宜大于0.5m。
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设备数量不宜超越10台。
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设备多于1台时,有必要能一起发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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